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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东人数的“穿透”规则
来源: | 作者: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合伙制研究中心 | 发布时间: 2023-12-23 | 6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即在IPO前,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在公司上市前,为实现战略目标,稳定核心团队,吸引优秀人才,通常会至少实施1次股权激励计划,若拟激励的人员范围较大,有两个路径可以突破拟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一是证监会的要求,二是新《证券法》的规定。



路径1




根据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公布《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 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组成,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该规定虽然达到了员工持股平台不穿透的目的,但条件也是很高,员工持股平台上市后锁三年或基金备案。



路径2




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并无证监会及交易所所规定的“闭环要求”或“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随后,在2020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中明确解答员工持股计划计算股东人数的原则为:

1.依法以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时为公司员工,离职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协议约定等仍持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人员,可不视为外部人员。


3.新《证券法》施行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部分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


在实操中,以巨芯科技(688049)为例,其招股说明书明确提到,员工持股平台在未遵循“闭环原则”、且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的前提下,根据新《证券法》及《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24 等相关规定,珠海炬焱、珠海炬异、珠海炬佳、珠海炬上益、珠海炬上仁、珠海炬铭、珠海炬盛、珠海炬上吉、珠海辰友 9 家员工持股平台为依法以合伙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平台,应分别按照一名股东计算,发行人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为40人,未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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