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品牌种类,超乎你想象。
公用品牌=宁夏枸杞、烟台苹果?近些年公用品牌发展早已不是三五年前的市场状态了。各种公用品牌类型层出不穷,从原先的“地里长啥就是啥”(如各类瓜果蔬菜),到“初加工后就是啥”(如米面粮油经过初步二次加工后产品),再到“我能做啥就是啥”(如小吃类公用品牌),想象空间逐步扩大,消费者感知也更为耳目一新。但公用品牌的这些后起之秀更多依存制作者工艺,对原产地的依存度相对较低,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各经营者与公用品牌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前段时间潼关肉夹馍协会状告潼关肉夹馍的事件引发公众激烈讨论。行业协会注册商标,状告运营数年的小经营商,从而维护其“潼关肉夹馍”的商标注册权。协会清楚如何使用公用品牌职权吗?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对于没有入会的中小型经营主体,就不能叫“某地某产品”(如潼关肉夹馍)了吗......多类型公用品牌运营难题接踵而至引人深思。
总结起来,新兴公用品牌运作难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1、溯源难界定,谁是最正宗的?
一类是历史上发源地来界定,再有就是认定对该品类发扬光大的地域来,需进行统一且明确的鉴别方式来进行公用品牌主体的明确。
2、注册及运营主体咋圈定?
一是当地政府方例如县政府,主要地理范围较小更好聚焦可归属到此类系统中;二是事业单位,范围较大,通常公用品牌范围为市级以上,需要粮食及物资储备局等类型的官方主体进行管理运营;三是具有国家性质的运营主体,当地归口部门不适宜承接该类工作内容,通过有国家出资或国家性质的公用品牌进行出资运作。
打造公用品牌的初衷是协助地方中小经营体更好发扬本地自然人文优势,为当地人民及经营主体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经营助力。这是公用品牌的初心,需要坚守。“潼关肉夹馍”事件中高额的状告费损害的还是多数小微经营主体的利益,真正支撑公用品牌发展的主体如果凋零何谈公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