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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股权激励激励力度创历史新高
来源: | 作者:和君咨询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许子琛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1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次北交所的上市公司为原新三板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设立的目的是通过上市的方式提高融资额,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从而解决新三板股票流动性不高、融资额偏低的问题。


股权激励可以通过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来助力企业快速成长。从刚刚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北交所股权激励的规定来看,基本沿用了科创板/创业板的股权激励制度,但激励总量更大、个量分配限制更小,激励模式上或推出股票期权的折扣定价。


1、激励总量:北交所的激励力度有多大?

北交所的激励总量沿用了之前新三板的制度,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0%,高于科创板和创业板规定的20%,目的是大幅提升激励力度、促进公司快速发展。


法规内容:

(1)新三板《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挂牌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2)科创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2、个量分配:个量分配是否可突破公司股本总额1%的限制?

北交所对个量分配的限制更小,允许激励对象的激励总额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加大了对优秀员工的激励力度。


法规内容: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激励模式:是否有创新?

北交所或推出股票期权的折扣定价。


法规内容: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2)《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总的来说,北交所基本沿用了科创板/创业板的股权激励制度,但激励总量更大、个量分配限制更小,大幅提升了对激励对象的激励力度。


激励模式上或推出股票期权的折扣定价。这很大程度上减小了激励对象的出资压力,提高了员工参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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