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机:010-8410-8866
业务咨询:​400-093-2688
仅隔一年,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次修改!
来源:生态环保观察 | 作者:和君咨询席翌哲 | 发布时间: 2021-04-27 | 15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伴随十四五规划与远景目标的出台,碳达峰、碳中和成为社会、市场关注的热点议题。3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经出台便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类解读扑面而来。和君从时序性的角度出发,以比较为切入点,将本次暂行条例与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剖析,旨在从内容出发,管中窥豹,探索其中传递的新信号。


与2019年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条例草案修改稿条目总数由27条扩充到34条,增加7个条目,增加条目主要是对碳交易配额分配、收益、风险控制以及碳交易监督追责机制进行更为详细的论述。纵观全文,本次《碳排放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彰显出战略刚性更足、市场化更清晰、监督惩罚更严厉三大特点。


01

战略刚性更足


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草案修改稿立法导向更加明确,战略刚性更足。


第一条【立法目的】,增添了“推动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这明晰本次法律条例制定的导向目标,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为核心,奠定整体法条框架。


第三条【基本原则】中,将“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其他相关政策目标相协调”改为“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这一变化标志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任务从与其他政策相协调的从属性地位,向主导性地位的转变,呈现出更加强烈的战略刚性。


02

市场化更清晰


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草案修改稿更加强调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对碳排放的控制,市场化色彩浓厚。


一是对行政主管单位与交易机构权责范围划分更加清晰,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各主体的关系。


第四条【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扩大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改委、工信部、能源等部门。这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各部门之间监督指导的权责范围,便于后续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协调。


第四条【职责分工】亦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碳排放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报告核查活动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权责,便于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迅速推进。


增添第六条【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方案编制单位、系统主要功能和监督管理部门。便于加速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


二是在碳排放配额分配、排放核查、碳排放收入使用等方面更加强调运用有偿分配、引入第三方、拓宽配额购买渠道、成立碳排放基金等市场化手段,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向反馈机制,加快碳排放市场建设。


第八条【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确定】,与征求意见稿简单提出配额分配原则不同,草案修改稿增添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说明,强调碳排放配额分配包括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初期以免费为主,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这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有偿分配预期,有助于加速碳排放市场建设。


第十条【排放核查】,与征求意见稿仅允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放核查工作不同,草案修改稿中单列一段,指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核查结果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引入第三方开展核查,将丰富碳市场服务内容与形式,有助于扩大碳市场规模。


增添第十三条【自愿减排核证】,明确自愿减排核证的取得方式、取得流程和使用方式,强调鼓励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申请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并鼓励其在碳交易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折现。这一方式将拓展碳交易市场主体规模与覆盖领域,同时为各区域生态环保项目的生态价值实现,开辟一条新变现通道。


增添第二十一条【碳排放政府基金】,将“有偿碳排放权收入、纳入中央预算安排”改为“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项目”。这促使碳排放收入用途指向更精准,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有利于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03

监督惩罚更严厉


相较征求意见稿,本次草案修改稿拓宽了监督执法主体范围,细化监督处罚措施,并加大违反规定举措的处罚力度。


一是对碳排放交易的监督处罚工作更加系统与具有威慑力。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主体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改为“全国碳排放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交易机构”,并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责任。这说明信息披露工作责任由监管机构向被监管机构方向转移,实现虚假信息风险下移,增强碳排放机构自我负责意识,强化法律威慑力。


第二十二条【监督管理】监督与执法主体由征求意见稿中单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拓展到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强调构建各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配合机制。这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市场属性、金融属性不断增强,相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将逐渐转变与重构。


二是增添多条追责细则,构建事项更加清晰、罚则更加严厉的追责体系。由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单位、交易主体等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到草案修改稿中明晰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单位等主体的追责细则,同时明确清缴违规、核查违规、个人交易违规、机构交易违规、抗拒监督检查等违规行为的追责细则。这促使碳排放交易的监督管理更加细化与系统化,整体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综上,本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虽与上一版仅相隔一年,但由于“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清晰设定,倒逼建设,整体法条结构更加明晰,内容更加充实,尤其在市场化、监督管理两个重点领域有着较大提升与突破。这表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坚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建设路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将加速推进,迎来发展曙光。

热门文章推荐
更多 >>
联系我们

扫一扫

关注我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院E区213栋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84108866(总机)

业务咨询:400-093-2688(免话费直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