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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利润分享:国企“跳起摸高”的战略性激励工具
来源: | 作者:胡卓然 和君咨询师 | 发布时间: 2026-05-28 | 2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什么“十五五”需要超额利润分享?

国有企业在制定“十五五”战略规划时,常常面临一个共同的困境:目标很宏伟,但激励跟不上。当企业提出营收翻番、利润倍增的跨越式目标时,传统的薪酬绩效体系往往难以承载这样的战略野心。年度绩效考核只能牵引常规经营,固定薪酬加绩效奖金的组合无法让核心团队真正与增量价值挂钩。结果就是,战略目标悬在空中,执行层面缺乏“跳起摸高”的动力机制。

这正是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战略价值所在。它解决的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如何让创造增量价值的人,分享增量价值的红利?

从本质上看,超额利润分享是一种以“增量激励”为核心的中长期激励工具。企业设定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利润作为基准线,实际利润超过这一基准线的部分,按约定比例提取出来,分配给对企业经营业绩有直接贡献的核心骨干。它不涉及股权变更,不影响国有股东的控制权,却能精准地将员工利益与企业超额效益绑定,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真正成为现实。

在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超额利润分享已经从少数试点企业的探索,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广泛实践。理解这一工具的政策逻辑、设计要点和实操经验,对于各级国有企业激发内生动力、支撑战略目标落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01

政策脉络:从鼓励探索到操作指引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在国有企业中的制度化推广,经历了从“鼓励探索”到“规范操作”的演进过程。


顶层设计:中长期激励的政策突破

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在激励约束机制部分明确提出,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注重发挥好非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这是超额利润分享首次在国资委正式文件中被作为独立的中长期激励工具提出,标志着其获得了明确的政策认可。

同年,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中,超额利润分享被列为“大力推行”的中长期激励方式之一。随后,“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相关操作指引也明确鼓励探索超额利润分享,不断丰富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


专项指引:《操作指引》的里程碑意义

2021年初,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发布《“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这是超额利润分享领域的首份专项操作指引,虽然名义上针对“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但其实践经验为所有国有企业提供了重要参考。

《操作指引》确立了超额利润分享的三大基本原则:

一是战略引领。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须与企业三年战略规划紧密衔接,目标利润的设定要体现战略导向,不能脱离中长期发展目标就事论事。

二是市场导向。 该机制主要适用于充分面向市场竞争的行业和业务领域,激励的核心是市场化的价值创造能力。

三是增量激励。 企业必须创造增量价值,前提是保证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所有投资者资本保值增值。分享的是“超额”部分,而非存量利润的再分配。

这三大原则从根本上厘清了超额利润分享的政策边界:不触碰存量利益,只聚焦增量创造;不搞平均主义,只奖励价值贡献;不影响国有股东权益,只做增量分配的激励安排。


适用范围与政策空间

《操作指引》明确,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主要适用于商业一类企业,且企业战略清晰、治理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对于承担政策性业务或处于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企业,政策持审慎态度。这一区分的逻辑在于:超额利润分享的有效性建立在可衡量、可归因的市场化经营成果之上,政策性或垄断性业务难以准确剥离外部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操作指引》以“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为主要适用对象,但政策同时指出,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也可参照执行。这为更大范围内的国企提供了制度探索的空间。

02

设计要点:四个关键环节的精细打磨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的落地,不是一个简单的“超额即分配”算术题,而是一套需要在目标设定、利润核算、分配约束和兑现节奏等环节精细打磨的治理机制。参照《操作指引》框架及各地标杆实践,可提炼出以下四个关键设计要点。


目标利润设定:跳出“就低不就高”的博弈困局

这是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能否真正发挥激励效用的前提。实践中大量失败案例的根源,就在于目标利润设定过低,致使激励变成利益输送;或者设定过高,导致员工从一开始就放弃努力。《操作指引》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用一套客观排序机制取代人为博弈

具体而言,企业年度目标利润的设定,须同时满足不低于以下四个基准值的高者:一是企业利润考核目标值;二是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三是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水平;四是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这一设定原则被业界概括为“四个不低于”。

这套规则的巧妙之处在于:各标准之间存在相互制衡关系。利润考核目标是上级下达的硬性要求,净资产收益率标准挂钩了资本回报效率,三年平均利润反映了历史业绩惯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标准对标外部市场。取其高者,等于建立了一个多元参照系——哪个标准高,就以哪个为底线。这既避免了就低不就高的倾向,也给予企业充分的对标依据,让目标利润的设定有据可查、经得起审计。


超额利润核算:六大剔除项做“纯净值”检验

确定目标利润后,需要计算当年实际完成的超额利润。《操作指引》要求,在计算实际完成值时,须严格剔除六类因素带来的利润影响:重大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政府补助;外部政策性因素;以及审批单位认为应予剔除的其他因素。

这六大剔除项的设计逻辑,是做一套“纯净值”检验——剥离所有偶发性、政策性、不可持续的因素,确保参与分配的利润是真正源于主营经营能力提升的部分。如果一家企业当年利润大幅增长是因为收到一笔大额政府补贴,或者出售了一项资产,这些利润虽然真实存在,但并不代表经营团队的价值创造能力有所提升,自然不应纳入超额利润分享的范围。这一设计有效防范了“搭便车”式的激励,推动激励对象将精力集中于可控制、可持续的经营改善。


分享比例约束:双重上限确保分配公平

超额利润分享额的总量和结构约束,是整个机制中最敏感的参数。《操作指引》确立了两层比例上限:

第一层为总量上限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总额的30%。这意味着超额利润的大头仍留在企业,归属于全体股东,只有不到三成用于激励核心骨干。

第二层为结构上限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成员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总额的30%。换句话说,如果超额利润分享总额为1000万元,高管团队合计最多只能拿300万元,剩余至少700万元须分配给非高管的核心骨干。

这种“双重上限”设计,从顶层架构确保了激励资源向一线倾斜的结构正义。它防止了高管层过度挤占普通骨干的激励空间,使认可企业价值创造链条中最关键节点的贡献。


递延支付与追索扣回:用时间换长期责任

超额利润分享不是一次性发放的“年终红包”,而是带有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的中长期激励。《操作指引》要求,超额利润分享额通常分三年递延兑现,常见比例为第一年支付50%,第二年支付30%,第三年支付20%

这一设计具有鲜明的“风险抵押金”特征:员工当年创造超额利润,收益权确认了,但现金不能一次性全部拿走。如果在后续年度公司业绩下滑,未兑现的部分将被扣减;情节严重时,已兑现部分也可视情况追索扣回。由此,激励对象必须关注企业的中长期经营质量,而非追逐一时的账面利润。从制度设计上规避了“撂荒式”的短期行为风险,将超额利润分享从短期奖金提升为贯穿战略周期的长效激励工具。

03

实践样本:凯旋真空的规范化破题

政策框架的落地,最终需要在企业实践中检验。作为“科改示范企业”的凯旋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个严格依循《操作指引》进行方案设计的标杆样本。


企业背景与改革动因

凯旋真空成立于1992年,是广东省环保集团下属国有控股企业,专注于真空技术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输配电、轨道交通、半导体等领域。公司2018年在新三板挂牌,2020年入选全国百家“科改示范行动”企业,2022年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5年由新三板基础层转入创新层。

作为非标成套装备制造企业,凯旋真空面临着定制化程度高、运营管理复杂、人才竞争激烈等现实挑战。2023年,公司制定了“三年转板上市”的中期目标,提出“成为世界一流的数智真空技术装备供应商”的新愿景。支撑这一战略跃升,需要一套能够精准激励核心人才的制度安排。2022年起,公司已实施首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并明确表示“激励作用显著”。2025年12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先后全票审议通过了2025—2027年新一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及实施细则,股东会表决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激励机制的持续得到了股东层面的高度共识。


方案设计的制度化实践

凯旋真空2025—2027年方案,在四个关键环节均体现了对《操作指引》的严格对标。

目标利润设定,严格执行“四个不低于”原则。以2023年方案为例,当时利润总额预算目标值为800万元,但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6%)计算的利润水平为977万元,取其高者,最终目标利润基准线设定为977万元,较预算值高出22%。这一决策过程体现了目标设定的严肃性——不是领导拍板定一个数,而是多套客观标准“赛马”出结果。

超额利润核算,方案严格嵌入了六大剔除项,明确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收益、并购重组、会计政策变更等因素均须剥离,确保真正源于主营经营能力提升的“纯净利润”才能进入分享池。

激励对象范围,方案明确激励对象须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每一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参与。

递延支付与风险约束,超额利润分享额分三年兑现(50%、30%、20%),并设有追索扣回条款。计划期内若净利润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批单位有权对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予以追回。同时,方案明确规定,同一激励对象同期不得同时参与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杜绝多头激励。


激励驱动的经营成效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实施,与凯旋真空近年业绩的高质量增长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2024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9亿元,同比增长30.18%;归母净利润达2154.96万元,同比增长超过十倍。2025年继续保持强劲增势,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03亿元,同比增长32.39%,盈利2704.06万元,同比增长25.48%。全球化战略加速突破,2025年前三季度境外订单同比增长189.7%,海外市场份额占比首次超过境内市场。创新产出同步增长,2025年新立项研发项目5个,新增申请专利21项,累计拥有专利310项。

这些数据的背后,是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对经营团队行为模式的深层改变——从“要我干”到“我要干”,从关注短期考核指标到追求中长期价值创造。公司明确表示“前期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激励作用显著”,新一期三年方案的通过,标志着这一机制已经成为公司常态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让增量激励成为战略落地的动力引擎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政策演进和标杆实践表明,这一工具已经从国有企业的“创新探索”走向“制度规范”的成熟应用阶段。

需要清醒认识的是,超额利润分享不是万能钥匙。其有效运行依赖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企业处于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利润能够真实反映经营团队的能力和努力;二是企业具备清晰的战略规划和健全的财务核算基础,目标利润的设定有据可依;三是方案设计严格遵循“增量激励、市场导向、战略引领”的政策原则,在目标设定、利润核算、分配约束和兑现节奏上做到精细化、制度化。

当这些条件具备时,超额利润分享能够有效填补传统薪酬与股权激励之间的制度空白,为那些不适合或暂时不具备条件实施员工持股、股权激励的企业,提供一种权责清晰、风险可控、激励精准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它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可审计的制度安排。

对于正处于“十五五”战略规划编制和执行关键期的国有企业而言,将超额利润分享纳入激励机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既是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内在要求,更是将战略雄心转化为组织动能的关键一步。把创造增量价值的人与增量价值本身紧密相连,这是超额利润分享的核心理念,也应当是国有企业激励机制改革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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