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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资本为主实施国资监管之“两类明确”
来源: | 作者:和君高级咨询师 张燕 | 发布时间: 2020-06-23 | 206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全面加快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职能转变。文中确立了管资本的核心内容是“管好资本布局、管好资本运作、管好资本收益、管好资本安全、管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管资本的方式手段上,侧重“实现清单管理、通过法人治理结构履职、分类授权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管资本为主”是一大难题。实践中我们发现,要实现管资本为主,首先需得实现“两类明确”,即,围绕管资本视角,在授权事项上重点关注“三重一大”,在授权分配上重点关注“四类权限”。

一是明确“管资本是管什么?在哪些方面授权放权?”我们认为“管资本”的核心是作为出资人/股东,对董事会决策后的事项进一步履行出资人/股东职责。进而应重点关注“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关键事项。事实上,上述“三重一大”事项已经涵盖了关键的“人权、财权、事权”,可以实现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二是明确授权放权的“是什么权?”我们认为应重点关注 “审批权、审核权、提案权、建议权、备案权”的授权分配,兼顾国资监管的有效性和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的灵活性。其中,备案权,多为决议后行使备案。

基于上述“两类明确”,才能进一步明晰国资监管部门如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不同类别的事项行使“审批权、审核权、提案权、建议权、备案权”。国资监管部门基于相应权限对直接出资企业进行授权放权,企业内部之间亦可层层授权。缩短决策链条、理顺各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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