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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做到科学合理的投资授放权?
来源: | 作者: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 刘玲玲 | 发布时间: 2020-05-01 | 52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国有企业积极进行了大量授权放权实践,在此过程中也遇到了诸如“放权后接不住、执行出现偏差、监督不到位和风险管不住”等各类问题,整体授权放权效果不明显。国有企业对下属子公司开展投资授放权时,需要做到以下五点:

1、明晰战略定位。投资授放权应当立足于公司战略规划,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是否对下属企业授放权是战略选择的结果,不同战略定位、不同类别业务板块以及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决定了集团授放权策略不同。投资授放权应确保以公司战略和发展目标为引领,能聚焦重点投资方向,最终以投资促进企业战略落实。

2、创建良好的组织环境。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规范完整的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以及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集团公司实施投资授放权的重要前提。集团公司需要在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前提下,明确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子公司各部门责权边界,搭建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明确投资管理原则和管理思路,梳理出清晰、流畅的投资业务流程,为集团投资授放权创造良好的组织保障。

3、多层次多维度设计授权模式。需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综合考虑集团和下属子公司两个层级、投资业务类别、投资授权事项等要素,结合投资管理价值链关键节点,建立贯穿全过程的授权管理,具体来说包括战略层、投前、投资实施、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后评价以及投资职能层管理七大环节的投资授权管理;另一方面,是针对投资项目的授权管理,在判断投资项目政策性和战略性的基础上,从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投资能力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价投资主体和所投项目,最后根据评价结果,对授权额度和项目投资决策进行授权。

4、建立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授权机制。集团公司授放权管理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需要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经营管理和授放权效果等因素的不断变化而动态调整的过程,是动态化授权。实施授放权后,集团公司需要从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改善情况、授权运作效率、下属企业行权能力建设、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对授放权效果进行评价,以调整授放权事项,促进放管结合。对于授权后经营效果超预期的,可加大授权;对于授权效果一般的,需调整授权;若出现投资风险或者业绩下滑的,则可考虑收回授权。

5、政策合规。国家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等多份政策文件,对国企投资授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投资授放权提供政策依据。集团公司在开展投资授权放权时,既要做到“松绑”、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又需要对标相关政策,做到政策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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