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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下)
来源: | 作者:和君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 应旷博 | 发布时间: 2020-08-22 | 20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持股比例关系到股东对于公司的话语权大小,收益的多寡,也意味着所承担的风险比例,所以不可谓不重要。其实持股比例的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要搞懂持股的几个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即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续)。

6、临时会议权生命线: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的要求。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九、四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一十条)及所有类型公司(第一百八十二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生命线:5%。对于上市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及以上时,需披露权益变动。适用范围: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8、临时提案权生命线:3%。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9、代位诉讼权生命线:1%,亦称代位诉讼权或派生诉讼权,如果公司董监高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拥有股权占比达到1%(需满足持股180日的条件)之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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