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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13年以来,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重头戏,各地纷纷在此大做文章,咨询中我们发现,国有资产统一监管需遵循“两个强调一个依托”。


1、强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


重点指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实施范围主要指经营性国有资产,而非所有国有资产。对于学校、医院、公园等为保障社会功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国有资产通常不在此列,切不可盲目认为所有国有资产均需统一监管。二是统一监管特指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而非弱关联的行政化监管。但实际推动中并非一步到位,尤其是有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如泰安市在推动国资统一监管中实施国资委“全部出资人职责、基础管理职责、监督指导职责”三种类别,逐步推动国资委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2、强调监管的统筹性针对性有效性


重点指三方面内容,一是监管的统筹性。国资监管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基本原则,结合地方经济产业及企业特征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统筹考虑、制定监管政策。二是监管的针对性,尤其是经营性国有企业,需针对企业所处不同行业特征、发展阶段、经验现状分类制定有效的监管政策,不搞一刀切。如绵阳市在推进中针对全市43户国有企业分类分层提出了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划转整合、注销清算等四种统一监管方式。三是监管的有效性,即对监管的监管,注重结果导向和持续改善,有序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


3、依托国资监管机构的坐实坐强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从分散走向集中,更加依赖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坐实做强国资监管机构是有效实施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第一步,但实践中发现不少地方国资监管机构非常薄弱,甚至仅为财政局的一个附属单元,在人才队伍、功能配置、日常运行等方面都极为不足,短期内难以承接有效监管职能。对此我们认为需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队伍,配齐配强国资监管机构;二是完善国资监管机制,理顺政企关系,将国资监管中心放到管资本上,围绕“监督管理”合理设计监管机制;三是确立其他行政单位与国资监管机构的协管关系,国有资产划出的行政单元并非完全脱钩而是角色转换,以更好的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落实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过程中,不少地方通过组建国资平台公司的方式集中处理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国有企业,如湖南省成立国资公司接手全省各厅局移交的国有企业41户,这些企业普遍底子薄、包袱重、亏损严重,通过集中消化、有序退出,目前已缩减到16户企业,且总体实现盈亏平衡。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我们认为成立国资平台公司加快推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也不失为一大良策。


——和君咨询高级咨询师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