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欣达 和君集团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助理咨询师
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非公战略投资人股东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后续进行增资时候,存在是否还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场内交易、是否需要重新启动资产评估等问题。我们可以通过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了解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规则。
▲问题一:企业增资是否还需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场内交易?
▲答: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原股东增资共三种情形下,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不通过产权交易所,采取非公开协议的方式进行增资。
政策依据:
根据32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等三种类型,具体概念如下:
(1)企业产权转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2)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3)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种特殊情形下,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具体包括: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问题二:企业增资是否需要重新启动资产评估?
▲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共四种情况下,可以仅提供审计报告,无需进行资产评估。非公股东增资不属于可以豁免资产评估的四种情形,不能仅依据审计报告,需要重新做资产评估。
政策依据:
根据3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同时也规定了可以依据企业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无需资产评估的四种情形如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同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属于以上四种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时,应当审核的文件包括: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