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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欣达 和君国有资本与国企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2019年1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监会表示,股权激励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企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目前来看,科创板将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大幅优化现有股权激励制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 提升上市条件的包容度和适应性

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对于部分因上市前实施股权激励造成股份支付导致利润难以达到现行上市要求的企业,科创板提供了更好的包容度。


同时,为适应科创企业吸引人才、保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团队稳定的需求,允许科创板上市企业存在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扩展股权激励的比例上限与激励对象范围

科创板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限额由现行规定的10%提升至20%;


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三、提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灵活性

放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科创板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授予价格,但同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四、提升股权激励实施方式的便利性

按照现行规定,限制性股票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取消了该限制,允许满足激励条件后,上市公司再行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