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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君股权激励研究中心助理咨询师 翟金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均价的50%和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50%中的较高者,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均价和前20/60/1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中的较高者,若采用其他方式定价,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作出说明。


在2018年之前,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大多以定向增发的形式,通常采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定价标准,因为定向增发会摊薄原有股东的权益,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会直接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在2018年《公司法》对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用途(可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后,回购型股权激励成为了热点。回购型股权激励相当于公司以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并授予员工,在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操案例中,大部分公司在实施回购型股权激励时授予价格均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如ST凡谷(002194)在授予股票期权时,授予价格略高于股票回购的平均价格;明星电缆(603333)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为回购平均价格的50%;用友网络(600588)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为平均价格的25%,赛轮轮胎(601058)在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为1元/股等。公司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的原因主要有3方面:


1、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的达成。公司制定更具有挑战性的考核目标,采用更低的价格激励核心员工,可以大幅度提升激励力度,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绑定激励对象与公司股东的利益,推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吸引优秀人才。公司为实现战略目标,吸引顶尖人才的加入,采用更低的授予价格更加具有吸引力。


3、奖励员工。公司发展到成熟阶段后,现金流稳定,财务状况良好,因股权激励产生的回购股份的支出与股份支付成本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定期回购股票赠与或低价转让给员工。


在具体的方案设计中,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体量、现金流压力以及股权激励的需求决定是否采用更低的价格实施股权激励。在回购股票时,公司一方面需要用自有资金提前回购,加大了公司现金流的压力;另一方面,授予价格低于股票公允价值增加公司的财务成本,降低公司利润。但对员工而言激励性更强,一方面降低了员工的出资成本,可以解决员工出资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增大了激励力度,授予价格降低,未来收益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