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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建议收藏(上)
来源: | 作者:和君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中心 应旷博 | 发布时间: 2020-08-21 | 26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持股比例关系到股东对于公司的话语权大小,收益的多寡,也意味着所承担的风险比例,所以不可谓不重要。其实持股比例的问题并不复杂,关键是要搞懂持股的几个比例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即持股比例的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权生命线:67%,拥有修改公司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的重大决策权力。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相对控制权生命线:51%,建议持股52%以保证相对控制权、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是公司控制线。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安全控制权生命线:34%,拥有一票否决权。此点与67%的绝对控制权相对应,因100%-67%=33%<34%。适用范围:与绝对控制权生命线相同。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环节多,操作程序繁杂,收购成本较高。适用范围: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生命线:20%。20%为我国学者认为的通常比例,具体认定是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亦有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特别是二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需清理的说法。适用范围: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或个人。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所以在公司拟运作IPO前,通常都会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或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动清理此类同业竞争的行为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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